一、根据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设立福利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。
二、福利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在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三、福利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:
1、调查了解教职工对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和要求,及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反映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2、关心教职工生、老、病、死,定期走访生活困难教职工,健全生活困难教职工档案,认真做好一年一度的生活困难补助工作。
3、调查了解教职工对住房和医疗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,及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反映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4、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生活福利政策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5、依法维护教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,调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,目前主要对聘用、解聘和工资等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,以促进学校的改革、发展和稳定。
6、深入了解校内用人单位,特别是劳动关系比较复杂的校内用人单位,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情况,防微杜渐,把劳动争议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。
7、接待教职工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来信来访,宣传有关法律、法规,耐心细致做好思想工作,教育教职工认真履行劳动者义务,严格遵守劳动纪律,做遵纪守法的模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