院办[2013]2号
关于调整女教工生育保险统筹费用的通知
各中层单位:
为了更好地保障女教工的权益,根据孝社文[2009]10号文件精神,经院务会研究决定,我校女教工生育保险统筹费用调整如下:
一、享受对象: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女教工。
二、调整标准:顺产由原来的600元调整为1800元,难产由原来的1000元调整为3000元;妊娠12周以下流产300元;妊娠12周至28周流产500元;妊娠28周以上流产1000元。
三、报帐要求:凭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正规发票到院办公室办理报帐手续。
四、以上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办公室
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